運輸服務條款
一、使用者同意託由本網站代運之貨品,若送至時外箱完整,則不論內容物是否損壞,則本網站經營者迅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網站經營者」)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網站對於大自然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颶風、風暴、洪水、大霧大雪、暴雨等;人力不可抗力如疫情、空難、運輸過程所需經過或到達之國家政府當局、暴動罷工等;或由本網站無法控制之事項如全國或區域性空中、地面交通中斷;運輸工具或機器故障;或任何由航空公司、海關、機場貨運站或政府當局的疏失或因通訊中斷等事由;以導致貨品過期、受損或運送延遲;本網站經營者不負任何相關賠償或延誤責任;但本網站將按照正常運送標準盡力協調派送貨物完成貨物交付。
三、本網站對於使用者未能及時確認並支付運費、海關稅金等;收件人地址資訊錯誤等;以導致貨品過期、受損或運送延遲;本網站經營者不負任何相關賠償或延誤責任。
四、使用者委運之貨品在本網站申報內容與實際貨物不符,或經運輸過程之任何航空公司認定內容為不可承運而遭航空公司或當地或我國海關通關扣留,本網站經營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並因申報不實所造成的罰金、損失將由使用者承擔。
五、使用者委運之貨品除大自然或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龍捲風、風暴、洪水、火災、瘟疫、霧、雪、霜凍天氣或地質災害、發生空難事故、公敵入侵、政府當局、法律權限、暴動、罷工或其它地區性爭執、民眾騷亂或戰爭帶來的危險、或由非本網站所能控制事項所致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統中斷或通訊系統干擾或故障,運輸工具或機器的機械故障等;任何由海關,航空公司,機場或政府當局產生的疏失,如海關退運、航班延誤、快遞延誤、貨物瑕疵,內容物不完整、磁帶、文件或其它存儲媒體中數據的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帶地消除等政府機關管制措施(查驗貨、消磁、扣留等)或原運送貨物貨品係屬瑕疵品外,若因可歸責於本網站經營者之事由,導致代運之貨品發生損壞、短缺、遺失時,本網站之賠償金額按使用者填寫之貨品價值計算,以不超過該貨品價值或實重運費兩倍為限,又兩者中以較低者為本網站經營者賠償使用者之款項,且每運送提單賠償上限為3000元。
六、使用者所託運貨品以下情況將不符合理賠條件:
(一)商品瑕疵
(二)包裝(外觀)損壞
(三)易碎品及液體類
(四)易融物
(五)商品長度超過100cm
(六)非全新商品,包含整新品、二手商品、或商品未使用其出廠包裝及包裝方式
(七)外觀損壞但未影響功能性
(八)未使用加強包裝
(九)無法提供購買資料或調查所需資料之商品
(十)違禁品或違反台灣進口規範之商品
七、使用者委由本網站代運服務為國際空運,為維護運送物之安全,使用者就其所託運之貨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避免包裝瑕疵造成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及其他損害。因委運貨品包裝瑕疵或不符合貨品性質維護之包裝所導致之毀損、滅失,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
八、出貨商出貨造成的疏失包含(但不限於)寄錯/漏寄/瑕疵/損壞/包裝不完善均不在理賠範圍,使用者須自行與出貨商協調,本網站經營者不承擔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的損失所產生的任何賠償責任。
九、使用者受領託運貨品時如發現貨物外包裝有可歸責於本網站經營者運送導致之異狀,應於受領托運貨物後24小時內,於「託運憑單簽註保留意見」並於「開拆貨物時錄影及拍照存證」,以此二者作為向本網站經營者求償之依據。如使用者未簽註保留意見或未於開拆貨物時錄影及拍照存證,視為使用者受領之貨物完好無缺,不得向本網站經營者提出求償。超出時限的賠償申請,本網站經營者將不予受理。
十、使用者須遵守本合約之託運條件及法規,若使用者違反而造成任何罰金、罰鍰或損害賠償等費用,或因運輸過程所使用航空運輸或國家而扣留貨品或相關責任,均由使用者負擔全部法律責任,本網站經營者不負擔任何責任。
十一、貨物拋棄聲明
使用者委運之貨品已送達本網站海外國家倉庫後,本網站即須通知使用者進行運送,惟經本網站通知後30日內使用者仍未進行運送,或未告知本網站延後處理時,本網站將寄發「貨物拋棄聲明書」予使用者。若使用者提供「貨物拋棄聲明書」予本網站,或使用者於收受本網站「貨物拋棄聲明書」後 7 日內仍未回覆本網站貨品之處理方式,則雙方合意此時使用者視為放棄此委運包裹,並授權本網站全權處理該包裹貨品。